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和《湖北师范大学章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下文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湖北师范大学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制定与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
第七条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条 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教代会的代表
第十四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
教代会代表一般占全体教职工总数的6%-10%,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与教代会的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实行替补制。代表若调离学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动失效,缺额由所在单位另行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一致。在本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
第十九条 各选举单位(分工会)根据代表选举方案,对代表候选人名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 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告学校工会。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并予以公示。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权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有权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因履行职责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可以是学校的在职干部和教职工,也可以是学校退(离)休干部和教职工。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工会提名,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与学校有关方面商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代表义务,按时参加教代会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要向大会秘书长请假。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连续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即行停止。教代会代表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在任期内至少述职一次;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教代会代表的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做出说明。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规则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因故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遇到重要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提议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在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由被选举为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学校领导和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执行委员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校实际需要而定,一般可设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教育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干部评议与监督工作专门委员会和权益保障工作专门委员会等。其成员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
第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和有关提案的落实。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建立教代会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教代会的筹备
第三十四条 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换届时,学校工会拟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组织选举代表,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起草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方案。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提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会负责制作“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选票;拟定经费预算;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确定代表团的划分。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干部和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工会广泛征求意见,经筹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选举。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起草大会决议;主持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八条 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向全体代表征集提案。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为大会召开前半个月以上。可采取日常征集和会前征集相结合的提案征集方式。提案要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民生工程以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议两人以上附议,也可由代表团集体提出。提案征集结束后,由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进行登记、分类、并审查立案,报学校党委审定后,形成提案预立案报告。
提案立案的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
3.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向学校党组织汇报筹备情况,拟定召开教代会的通知,由学校党组织发文。学校工会同时将会议召开的方案于会前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第四十条 提交会议审议的相关文件在会前2天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六章 教代会的预备会议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主要议程:
1.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3.通过教代会大会议程。
4.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5.通过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分工名单。
6.通过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
7.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七章 教代会的正式会议
第四十二条 教代会须在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宣布召开;会议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
第四十四条 大会主要议程:根据教代会职权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由学校工会提出,报学校党组织审定。
第八章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学校工会主持。学校工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通过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全权作好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工会会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协调各职能部门督办落实代表提出的提案,开展评选表彰工作。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组织各代表团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四十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完成学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需要经过教代会完成的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工作任务。
第四十八条 建立代表听证或咨询制度。学校在重大决策前,应召集部分相关代表和有关人员进行听证,接受咨询,从而更好地吸纳合理化建议,实现决策科学化。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教代会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
第九章 教代会与学校党政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党委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学校党委应当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审定教代会筹备方案,协调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按照有关法规帮助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教代会要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开展工作并行使职权。
第五十一条 学校行政是教代会的保障机构。学校行政应当尊重教代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保障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并提供物质保障。应当将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对于教代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应当组织实施。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指挥和决策的职权,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学校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对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代会负责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生效,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