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07浏览次数:416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工会经费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湖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工发〔2018〕6号)、《湖北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基层工会职工集体福利标准的通知》(鄂工发[2019]1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工会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纪守法原则;

 (二) 经费独立原则;

 (三) 预算管理原则;

 (四) 服务职工原则;

 (五) 勤俭节约原则;

 (六) 民主管理原则。

第三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基本工资收入的5‰向学校工会缴纳的会费,由学校工会全额下拨给二级工会开展活动。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四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五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聘请授课人员(非本校在职职工)的酬金按照学校行政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各级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文体比赛活动中确需开支伙食补助费的,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工会可用会员的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也可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或旅游年票,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活动,范围限于省内,且须当日往返,但不得前往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确需途中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不超过40元,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7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实物慰问品。可根据需要将采购到的慰问品以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发给工会会员,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结婚,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生育,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会员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开展生病住院、直系亲属去世、会员退休等慰问活动时,须与单位行政部门做好统筹,不得重复慰问。

第六条维权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教职工劳动保护、向教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对困难教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等。

学校工会组织开展的工会评先活动,应以精神奖励为主,可给予少量物质奖励。先进工会委员会奖励2000元/单位,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品不超过500元/人。  

第八条其他支出是指学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九条工会应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按照量入为出、勤俭办事的原则,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工会经费,不得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教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第十条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大吃大喝、购买购物卡或代金券等;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开展活动要有具体实施方案、通知及明细经费预算,并附上参与人员名单。报销须提供活动内容、参加人员名单、用餐发票。不得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给予误餐补助。发放慰问品、奖品时,审批手续要齐全,并附相关制度办法或评选奖励办法,领取人必须签收。举办活动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购物清单。

在报销过程中,如工会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湖北师范大学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及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湖北师范大学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