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基层工会职工集体福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7浏览次数:1765

湖北省总工会文件

鄂工发〔2019〕 1 号

 

各市、州、县(区)总工会,各大型企事业工会,省直各产业(厅、  局)工会,省金融各行(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为贯彻落实 2019 年中央、省委和全国总工会元旦春节期间重视职工福利待遇等相关要求,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与工会组织的温暖送到广大职工心坎上,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同时结合我省工会会员单位经费收入差别较大的实际,经研究并报经省有关方面同意,现将《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鄂工发〔2018〕6 号)第三章第八条第四款修订为“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700元,工会经费充足的企业单位工会每人每年不超过 2000 元。”

“工会会员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 3000 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的直系亲属(限会员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 元的慰问金。”

以上经费支出标准为上限标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其他使用工会经费开支的项目和标准仍严格按照《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鄂工发〔2018〕6 号)文件规定执行,坚决防止超范围超标准违规违纪使用工会经费的情况发生。

湖北省总工会

2019 年 1 月 23 日